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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理根教育行测高频考点法律常识三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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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财产权的对称。1.人格权人格权,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1)生命权: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2)健康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3)身体权: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4)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的权利。(5)名称权: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6)肖像权: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以此享受一定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即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7)名誉权: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8)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9)荣誉权: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2、身份权身份权,指自然人因特定身份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1)亲权: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2)亲属权: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身份权。(3)配偶权: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
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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